【案情概要】
冯某不服汉寿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行政纠纷事宜。于2014年10月3日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遂冯德明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该起诉。我方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取得了胜诉判决。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精攻行政诉讼领域,对于征地拆迁案件更是独具见解,战绩辉煌。在该案的代理中过程中,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精益求精,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熟练于心,对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作出了有理有据的论证。在行政复议、一审程序、上诉程序之中的灵活选择,皆尽可能走完法律救济程序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伸张法律正义,弘扬法治观念。
【案件意义】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相互配合,是行政争议的特殊性和灵活性的体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的认定和判断,原审法院认定一审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是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足,是对事实认定的模糊,也是对法律适用的不当。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应严格监督,纠正其错误的行政行为,审判过程中,要平衡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依法审判,才能起到督促依法行政的监督、救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