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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集体土地征用具有不合理性,《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对此能否理解《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为在起诉期限内可以由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合法性。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被征用的集体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政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土地被征用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两条规定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思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行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筒称《若干解释》)第88条①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管理法》没有授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权,因此,土地征用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拆迁,只能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受理非诉执行应当受《若千解释》的规范和调整。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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