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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时需要注意什么?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2-07 16:48 字体: [ ] 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拆迁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房屋拆了之后能获得多少补偿,而获得补偿的多少取决于房屋评估的结果。所以,被征收人了解房屋评估的注意事项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讲解可能影响房屋评估价值的因素。

  首先,房屋价值需要由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得出结论。那么,评估机构由谁来选择呢?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在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例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皖01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系经过协商、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程序确定,因此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故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原告涉案房地产价值认定的依据。”

  由此可知,如果征收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房屋评估认定,则其作出的相关《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涉案房地产价值认定的依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房屋评估如何测量也是最终房屋评估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被拆迁人需要格外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时,需进行实地查勘。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征收部门为了省事,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不仅不实地查勘、调查,还存在伪造评估报告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极有可能被其蒙混过关。

  因此,在如果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并未见到相关人员上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或是未与自己一起见证评估单就作出评估报告的话,那么在诉讼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提出来,以增加自己胜诉的筹码。

  最后,被拆迁人应当了解房屋价值评估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实践中,征收部门可能对上述规定中的一些补偿有所遗漏,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所涉及内容一一对照,查看自己是否拿到了合理的补偿。若被拆迁人对此有异议,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评估确定。

  综上所述,影响房屋评估价值的因素众多,被征收人需要多多注意以上事项,如果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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