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先生花费两百多万买了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显示这套房子套内面积110平方米。收房后,王先生请专业人员测量,发现房屋套内面积仅100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相差整整10平方米。别小看这10平方米,王先生相当于多花了20万元钱,这对老百姓来说不是个小数目。王先生拨打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办的法治热线电话,求助周旭亮律师该如何维权?
周律师说法
周旭亮律师对本案作出解答:购买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解决。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处理方法,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两种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其一:
(一)由于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王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两百万购房款和利息;
(二)王先生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王先生可以主张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以及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双倍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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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提示
在这个寸土寸金的时代,一平方米房屋价格动辄成千上万,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小了几平,购房者就可能损失几万元钱,这无疑是一项重大而本不该由购房者自身承担的损失。
可是由于设计、施工误差,或者卖方故意欺骗等原因,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屡有发生,这就需要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与卖方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如果不予约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