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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拆迁中,拆迁方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 发布时间:2020-10-23 15:22 字体: [ ] 关键词:拆迁律师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我们也经常会看到房屋被拆迁的新闻,其中有些拆迁单位采用停水、断电等各种方法实施拆迁。就由冠领拆迁律师团队为大街解说下,这种拆迁行为,合法吗?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征收拆迁补偿十大典型案例,它对法院依法判决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指导意义,同时,对被拆迁人有效维权提供了指导方法。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叶某某等三人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迁案。

周旭亮律师

基本案情

  叶某某等三人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镇政府先后张贴公告,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某某等三人,其房屋所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某某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某等三人的房屋实施拆除。

​判决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叶某某等三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某某等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前,未要求叶某某等人限期拆除,未向叶某某等三人发出拆除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夜间房屋被拆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D1款的规定。据此,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某某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任战敏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夜间拆除行为,违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此,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拆迁,或者违反规定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的拆迁,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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