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1年9月22日,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第三人宁海香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C3302262011097130118448号《采矿许可证》,许可宁海香宁建材有限公司在位于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的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香山石家石料厂以露天方式开采建筑用石料。原告石XX等人不服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颁发许可证的行为,遂以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因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风采】
在北京市冠领房屋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以及其在诉讼前已经提起过行政复议。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原告明显占据上峰。
【案件意义】
本案经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22日向第三人宁海香宁建材有限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但是由于涉案采矿许可证已经被被告依法注销,故判决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22日向第三人宁海香宁建材有限公司颁发C3302262011097130118448号《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原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质疑的行为也为以后行政部门依法办事予以警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