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白某二人,为母女,北京市东城区人,2015年1月3日,被上诉人甲方广元市互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刘伟、白蓉梅、白玉苹及丙方广元市利州区利隆商场规划片区业主委员会在见证单位广元市利州区现河街道办事处及见证人杨某的见证下,签订了广元利隆商场规划片区二期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过渡、装修、搬家。货币补偿费《过渡安置、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交广元仲裁委员会仲裁”。乙方刘伟在该协议中签字,由于在该协议中有对原告限制的条款,因此原告申请到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刘伟签署的协议有效,同意协议中的限制条款。原告白某二人对原审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赵间东律师代理了此案,他们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错误适用了协议中的解决纠纷条款。他们迅速找到本案的突破口。他们认为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刘伟享有签署代理仲裁条款的代理权限,所以协议无效。
【案件意义】
本案最终判处四川省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主管属适用法律错误,广元市利州区中级人民法院将予以纠正,原告白某二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撤销原审的裁定,此案将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